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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须知

发布时间:2020-05-19    来源:      

一、入馆时间


      周二至周日 9:00 — 17:00(16:30停止入场)


      每周一闭馆,法定节假日正常开放


二、讲解预约


      团体预约电话:027-88850322


三、参观须知 


  请观众朋友在开放时间内到游客服务处登记后参观,请提前三天预约观众请到对应景区游客服务处登记入场;


  请勿将各类管制刀具、打火机、光盘、危险品及宠物带入场馆;


  为保证观展安全,请尽量不要携带箱、包入场(尤其是双肩包和单一尺寸超过40厘米的大包),如已随身携带箱、包,请经我馆安全保卫人员安检、存包后再进入场馆参观;


  参观前请您整理好衣物,衣冠不整者谢绝入内;


  参观时请勿大声喧哗并请将手机设置为静音以免影响他人参观;


  参观时请勿触摸展品;


  场馆内请勿吸烟;


  场馆内请勿奔跑、追逐、攀爬、躺卧;


       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历史陈列馆内禁止饮食;


  请您协助我们维持好展厅内的参观秩序和良好的参观环境;


  基于武汉革命博物馆藏品举办的基本陈列和专题展览观众可以拍照留念,但请勿使用闪光灯和三脚架。引进的临时性展览,将依据办展协议确定是否可以拍照,若不可拍照,

  将在展厅内设立明显的提示标识。


      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请不要在展厅内饮食、饮水,参观请佩戴好口罩。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参观拍照须知 


  基于武汉革命博物馆藏品举办的陈列展览,欢迎观众拍照留念,但请勿使用闪光灯和三脚架,拍照时请注意自身、他人及展品安全。引进的临时性展览,将依据办展 协议确定是否可以拍照,若不可拍照,将在展厅门口及展厅内设立明显提示标识,请您注意查看,或咨询展厅服务人员。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新闻记者若因工作需要,须进入展厅进行拍照,请联系武汉革命博物馆办公室(027-88873616)办理手续。


  观众请勿携带物品清单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炸药、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制品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类,如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民族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 


  四、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如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剪刀、钢(铁)锉、斧子、锤子等;


  五、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汽油、煤油、柴油、打火机、火柴、发胶、摩丝、指甲油、染发剂、去光剂等; 


  六、带有毒害性(汞、剧毒农药等)、腐蚀性(盐酸、硫酸等)的危险物质; 


  七、液体类物品(各类软、硬包装的饮料制品经本人试喝检验后可以带入场馆); 


  八、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及政治、宗教、商业等宣传展示活动的印刷品、宣传品;


  九、任何可能影响参观秩序的标语、条幅、旗帜; 


  十、除上述物品以外,中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可能影响观众参观或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武汉革命博物馆新闻采访办法 


  对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武汉革命博物馆将积极接受媒体的采访,准确、客观地介绍情况。


  第一条 对已公布(展出)对象的采访:


  (一)媒体记者凭有效记者证或有效新闻单位证明、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明可享受免费参观、采访。


  (二)媒体记者进入展厅采访时,需要拍摄有关展览场面的照片及视频资料,须事先与办公室联系,经审核批准后须用所带证件换领展厅拍摄许可证后方可进入展厅 拍摄。工作完成后用拍摄许可证换回抵押证件。拍摄视频资料时须有国家博物馆安保人员陪同,如需使用馆内电源须有武汉革命博物馆配电人员陪同。


  (三)新闻采访拍摄照片或视频资料时必须遵守拍摄规定,使用冷光源照明,注意保持展场安静,协助维护好展厅正常参观秩序。


  第二条 对未公布(展出)对象的采访: 


  (一)来访新闻媒体须持有采访单位盖公章的正式函,不接受口头及电话采访。


  (二)与我馆有关的一切采访活动须经办公室登记后,报请馆领导审批,报送材料包括采访函、新闻稿及被采访事项的相关资料。


  (三)各业务部门一般不直接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四)新闻媒体申请采访馆领导或向馆领导约稿,由办公室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提纲,报馆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五)新闻媒体申请采访有关业务部门,由办公室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经馆领导同意后,商有关业务部门安排采访事宜。


  (六)对于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和与我馆息息相关的敏感问题,相关业务部门应主动协助馆长办公室和社会教育宣传部配合媒体的采访需求,积极释疑解惑。


  (七)如需拍摄未展出文物的照片或视频资料,须依据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有关规定并经馆长办公室报馆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八)未经馆领导批准,不得接受与我馆有关的任何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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