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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革命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武汉革命博物馆      

武汉革命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革命博物馆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武汉革命博物馆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市革命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馆学术委员会)是由副高以上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  

第三条  武汉市革命博物馆有关学术事项的重要决策须经馆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革博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馆长提名,经馆党政联席会审查批准后,由馆长聘任。

第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由7—10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馆长兼任;副主任两名,由馆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的分布具有代表性。馆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一般任期3年,原则上应保证任职一届期满,可以连任。如果委员或成员任职期间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经革博学术委员会研究,予以调整。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馆学术委员会对革博学科建设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科学研究的政策与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或评议性意见。

第十条  审议、推荐上级主管部门科学项目,审批馆级科研课题。

第十一条  评价科学研究成果:

(一) 评定馆科研成果奖励等级;

(二) 向上级推荐各类科研参评成果;

(三) 评价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成果水平与学术价值。

第十二条  参与评定拟晋升职称人员的科研水平,并按照有关规定评审和推荐晋升职称人选。

第十三条  评审学术奖励人选或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第十五条  指导全馆性及馆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受有关部门委托,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馆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馆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二条  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3/4以上出席才能举行。馆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项原则上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有与本部门工作相关议题的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馆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向馆学术委员会请假,并报馆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无故两次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者,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若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将取消其馆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馆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八条  革博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馆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过2013年10月28日馆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柜馆长办公会。

 

                               

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武汉革命博物馆优秀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设置武汉革命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馆学术委员会”)。馆学术委员会是武汉革命博物馆(以下简称“武汉革命博物馆”)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二条  馆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三条  馆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3/4以上出席才能举行。馆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项原则上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条  必要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有与本部门工作相关议题的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七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八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馆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馆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向馆学术委员会请假,并报馆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无故两次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者,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九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若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将取消其馆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条  馆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一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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