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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革命博物馆志愿者章程

发布时间:2014-02-08    来源:      


第一条 博物馆志愿者是指热爱博物馆事业,不为物质报酬、志愿为博物馆及观众服务的人。

第二条 为加强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搭建联系博物馆与社会大众的桥梁,武汉市革命博物馆组建志愿者队伍,为热爱博物馆事业、愿意在博物馆为公众服务的人士提供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平台。

第三条 本馆志愿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武汉市革命博物馆之友”的会员;
2、热心博物馆公益事业,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具有奉献精神,愿意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提供服务。

第四条  志愿者招募程序
1、自愿申请并填写《博物馆志愿者申请表》;
2、面试或笔试;
3、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登记上岗。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志愿者管理组织提供的培训。
2、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3、就志愿者服务工作对志愿者管理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4、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志愿者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自觉维护志愿者管理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3、自觉遵守武汉市革命博物馆的相关规章制度。
4、在我馆服务期间,有义务向社会推介展览内容。
5、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本馆志愿者由宣教部统一联络、管理,并接受馆办公会监督、指导。

第八条 我馆为志愿者建立《武汉市革命博物馆志愿者服务手册》,由负责人记录每次工作情况,并经本馆确认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如遇特殊情况,要中断志愿服务的,需经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志愿者的工作时间由相关部门与志愿者本人协商确定,每周工作不低于3小时,除特殊情况外,商定的工作时间不予变更。参加志愿者服务应准时到岗,如需早退或请假,应预先向有关负责人申请,并及时安排善后工作。上岗时着装整洁,佩戴志愿者工作牌。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联系博物馆工作人员,求得更好处理。

第十条  每年年底对志愿者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并记入《武汉市革命博物馆志愿者服务手册》。连续为博物馆服务五年以上或服务时间超过800小时,且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可获得“武汉市革命博物馆荣誉馆员”称号。

第十一条 表现消极、影响工作者,本馆将劝其退出志愿者行列。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表现与志愿者身份不符、有损本馆形象者我馆有权撤消其志愿者资格。被撤消志愿者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我馆的志愿者。

第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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